排水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护水资源,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排水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行节水、减污、循环利用的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排水管理水平。
第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体系。
第五条 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城市排水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保证城市排水的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采用先进、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排水设施的运行效率。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 污水排放与处理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应当采用先进、高效、环保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污水的安全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污水处理工艺的监控和调整,确保污水处理的效果。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污泥的处理和利用,推行污泥资源化利用,减少污泥的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确保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雨水排放与利用
第十七条 城市雨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城市雨水排放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冲击,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城市雨水利用应当推行雨水收集、储存、利用的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雨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城市雨水利用应当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雨水利用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改建、扩建,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排放雨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水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雨水利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